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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牵头12省联盟即将集采,涉及81个药品剂型-集中采购项目

  • 2026-05-20

项目名称: 广东牵头12省联盟即将集采,涉及81个药品剂型-集中采购项目

项目地区: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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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 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 品种范围为 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采 和 头孢氨苄药品集采协议期满的81个药品剂型 , 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联盟地区包括 广东、山西、江西、湖南、湖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征求意见时间:12月6日至12月12日17:00。

0 1 品种范围

(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是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采和头孢氨苄药品集采协议期满的 81 个药品剂型 ,其中协议期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不列入本次集采范围(详见下表)。

(二)氟比洛芬缓释控释剂型为独家品种且已停产,不列入本次集采范围,采购周期内不再挂网交易。

81 个药品采购清单及统一代表品

02 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 采购周期原则上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截止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即购销合同)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增量: 指超过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以外的量。

03 采购清单

(一) 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联盟地区 包括 广东、山西、江西、湖南、湖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二)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清单划分方式:

1. 采购清单按品种序号和组别进行区分。

2. 同品种同组有过评药品报名的,过评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归为过评类,其他报名药品归为非过评类;同品种同组无过评药品报名的,全部报名药品归为非过评类。过评药品、原研药和参比制剂的认定依据为药品注册批件(含补充批件)、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的通告。

(三)上述 拟中选结果按各类别(过评类和非过评类,下同)竞价形成。

04 申报报价

(一)企业报价以 申报品规最小计量单位 (指单片/单粒/单袋/单支等)作为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申报价为0的视为无效报价。

申报品规: 指同企业同品种同类别报名品规中存在药品差比关系的品规 最低价格差比后价格最低的品规 。

(二)申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单位可比价”是指按“统一代表品”折算后的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

(四)报名截止之日(含)前 同企业同药品名称有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药品 , 最低价格 取本企业省级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报名截止之日(含)前 同企业同药品名称无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药品 , 最低价格 取联盟地区最低价格。

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指国家集采到期后的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联盟地区最低价格: 指截止至2023年10月31日联盟各省(包括山西、江西、湖南、湖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最低中标(挂网)价格和广东省最低价格(指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省平台、广州平台和深圳平台发生实际配送的最低采购价格)的低值。

(五)申报企业按照量价挂钩原则,合理申报价格。申报品规报价P需符合有效报价要求,不符合的视为无效报价,其他品规的价格按申报品规的报价差比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品规报价 P≤最高有效申报价格 (尚未公布) 和最低价格两者低值 的,视为有效报价。

2.同企业同品种滴眼剂“不同浓度”区分报价。

3.同企业同品种滴眼剂、眼膏剂中“含玻璃酸钠和不含玻璃酸钠”不区分报价。

4.同品种缓释(控释)片和缓释(控释)胶囊,注射剂中的普通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各自之间剂型差比价的比值系数为1。

(六)同品种同一竞争单元申报企业中,存在以下情形的, 可按不同价格申报或仅按同一价格申报 :

1.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等情形;

2.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化学药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确认的企业关系的情形(有相关文件证明企业关系已改变的情况除外);

3.企业之间存在该品种有效注册批件转让的情形;

4.企业之间就该品种存在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关系的情形;

5.企业将该品种委托给其他企业生产,该受委托生产企业与该品种其他申报企业存在第(六)项第1-4点列明的关系,且受委托生产企业同时参与申报的情形;

6.申报同品种的不同企业委托同一家生产企业生产,且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同时申报的情形。

(七)申报企业“供应清单”内中选产品的价格由省平台以申报品规为代表品按药品差比价关系计算确定。

(八)企业须如实申报省级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和联盟地区最低价格。

(九)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报价或报错价的,报价结束后不得补报或修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十)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所涉及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根据剂型、规格计算,不考虑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差异。

05 拟中选产品和增量资格确定

(一)拟中选企业确定规则

1. 企业 报价 P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获得拟中选身份:

( 1 ) P≤ 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最低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

( 2 )同企业同药品名称无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价格药品 P 的“单位可比价”<同组同类别有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价格的拟中选药品的最低“单位可比价”。 ( 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价格: 指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 45 个药品集采项目和头孢氨苄药品联盟地区集采项目产生的中选价格。)

( 3 )同品种同组非过评类 P 的“单位可比价”<过评类 P 的最低“单位可比价”。

2. 拟中选企业对应的产品为拟中选产品。

(二)增量资格确定规则

1. 同组同类别获得拟中选身份的企业按 P 的 “ 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依次顺位排序 , 排名前 70% (四舍五入保留个位)的企业获得增量资格。

2. 不同拟中选企业之间符合文件第三条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仅“单位可比价”最低的 1 家拟中选企业参与排序。若出现“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文件第五条第(三)项的原则依次确定 1 家拟中选企业参与排序。

3. 若拟中选企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其 排名与后位首个不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排名对应交换 。若后位出现“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文件第五条第(三)项的原则依次确定顺序:

( 1 )被联盟任一省(区)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 “ 严重 ” 或 “ 特别严重 ” 失信等级的。

( 2 )在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中选品种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取消中选资格的。

(三) 同品种同组同类别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获得增量资格的拟中选企业:

1. 未被联盟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 原广东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的企业优先 ;

3. 通过或视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

4. 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 为同一法人);

5. 若按以上规则仍无法确定的,相关拟中选企业均获得增量资格。

(四)公示拟中选结果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拟中选结果公开;拟中选产品将在省平台( )公示并接受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五)公布中选结果

省药交中心发布中选结果通知,并以公证书形式报联盟地区省级医疗保障部门。

(六)医疗机构报量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公布后,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选择中选产品并按要求填报首年预采购量。

(七)中选产品使用约定

采购年度内,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 不低于 70% 。公立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未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的,其采购年度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确需继续采购的执行自主采购的要求。 06 采购协议

(一)省药交中心发布中选通知后,省内各采购平台按照中选企业及其中选价格完成挂网工作,交易各方签订购销合同 并执行。联盟省(区)按各省(区)采购要求执行。

(二)联盟地区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确定执行时间和相关配套措施,并组织签订购销合同。

(三)首年签约期满后第二年续签协议时,中选产品续签的 价格联动 本企业省级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且不高于本次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价格联动后,如同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中小规格产品价格高于大规格产品价格的,需进行 调平 。若企业不接受价格调平的,按其承诺在第二采购年度内视为放弃中选身份。

(四)第二年组织医疗机构报量时,属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 非中选产品及未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 ,如接受同组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低“单位可比价”的,按 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 纳入第二采购年报量范围。

(五)购销合同签订后,采购方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购销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购销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07 其他事项

(一)属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清单范围的药品, 同品种同组未产生中选产品的 ,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 2020 〕 2 号)要求进行 自主采购 (包括该组在报名截止时间之日后首次获得批件的药品)。联盟省(区)按各省(区)的备案或监控产品等规定执行。

(二)除中选产品和文件第八条第(一)项涉及的产品外,其他属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清单范围的产品为 非中选产品 。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可按 不高于同品种同组获得增量资格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1.5 倍或未获得增量资格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挂网供应,按高于同品种同组获得增量资格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1.5 倍和未获得增量资格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挂网供应的分区挂网,予以警示。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产品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总使用量比例的 30% 。其他联盟省(区)可按各省(区)有关规则自行确定非中选药品挂网事宜。

(三)企业须如实申报相关价格信息,若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拟中选/中选身份无效,医疗机构可重新采购其它中选产品。

(四) 替补机制

1. 中选产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责令召回等措施的,取消中选身份。

2. 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发送的订单不配送、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医保部门或采购机构收到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后应及时核实并通过约谈、提醒、告诫企业,督促其整改,对限定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企业,书面上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确定为供应不及时、断供等违规情况的中选产品, 医疗机构可重新选择替补的中选企业 ,并由替补的中选企业按替补企业中选价 供应医疗机构尚未完成的协议采购量,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属于失信行为的,各联盟省(区)可按照各省级的信用评级制度执行。

3.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发现中选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按要求上报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并同时反馈属地医保部门或采购机构,经医保部门或采购机构约谈、提醒、告诫、公告 2 次及以上仍未整改的,相关医疗机构可以选择采购同品种同组其它中选产品,剩余的采购量可延续累加计入新选择的中选产品。

4. 采购周期内,若中选产品配送企业被列入 “ 违规名单 ” ,由中选企业重新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

END

(来源:华招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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