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2026-04-09
项目名称: 政策解读《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项目地区: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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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粤医保发〔2025〕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对我省现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综合诊查类项目35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详见附件1),航空医疗转运已单独发文执行。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2)。同步废止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6项(详见附件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按“一般诊疗费”收取,不能收取各类“门诊诊查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均按整合后项目与耗材清单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二、制定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一)制定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限价(详见附件1)。各地市根据省最高限价分类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价格调整的服务总量变化值纳入年度调价总量计算。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各地市现行政策执行。
1.对各类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各类急诊诊查费、互联网复诊诊查费、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各地市原则上按本地现行项目价格直接平移。各类门诊诊查费现行价格水平较低的地市,经评估后可适当上调项目价格。同一地市各类门诊诊查费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在“在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价格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50%。
2.各地市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排名数据,以及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等情况,在省最高限价范围内合理确定本地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对便民门诊诊查费、院内院外会诊费、远程监测费、新生儿暖箱费、院内抢救费、心肺复苏术、院前急救费、安宁疗护费、救护车转运费项目,可按全省最高限价或在最高限价基础上按比例下浮确定价格。
3.各地市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前提下,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当地患者负担水平、历史调价情况、各地市绝对价格水平等因素,对住院诊查费、各类床位费项目,在按本地现行项目加权平均价平移的基础上,结合年度调价评估及价格治理形成的调价空间,可适当调整项目价格。
(二)对多学科诊疗费、远程会诊费、单人床位费、上门服务费和跨境转运救护车费等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并向属地医保部门备案。
三、加强项目收费综合管理
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可通过医疗机构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患者自愿和知情同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附件:
1.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2.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doc
3.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为贯彻《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等要求,对我省现行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全省最高限价,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各地市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严格对接国家立项指南要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项目规范整合为35项综合诊查类项目(航空医疗转运已单独发文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服务,须严格按照整合后的项目与清单收费,严禁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替代收费。
(二)平稳过渡耗材收费政策
公布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并在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明确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清单外其他一次性耗材均不能收费。
(三)指导各市制定辖区政府指导价
制定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最高限价。各地市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排名数据,以及患者负担水平、次均费用增幅、地方财政补贴、区域价格比较等情况,合理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价格调整的服务总金额变化值纳入年度调价总量计算。
(四)细化价格项目收费政策
一是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 依据国家立项指南,结合现行价格水平和群众就医需求,对以下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上门服务费、救护车跨境转运加收项目、多学科诊疗费、会诊费(含远程会诊)和“床位费(单人间)”。
二是明确特殊项目收费要求。 1.“救护车转运费-高层人力转运(加收)”,仅适用于高层无电梯场景,且楼层需在二楼及以上(一楼不得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层10元,即二楼10元、三楼20元,以此类推;2.“心肺复苏术”项目不含气管插管服务,同一次抢救过程中开展多组心肺复苏的,最多收取一次费用。
三是统一全省儿童加收项目标准。 明确“儿童”界定范围为六周岁及以下。各地市既往自行设立的儿童加收项目,将随本次项目规范整合工作同步废止。
(五)明确医疗机构政策落实的具体要求
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循价格政策规定及临床诊疗规范提供服务,执行当地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严禁收取未列明费用。需通过医疗机构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主动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患者在自愿、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接受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特点
医疗机构开展体检服务属于医疗机构套餐式收费,现行体检项目废止后可收取门诊诊查费,开具体检单后,患者持体检单前往其他科室进行检查时,不再重复收取门诊诊查费。
来源:广东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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