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2025-08-20
项目名称: 意见征集《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招标公司: 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
项目地区:广东 广州
征集时间:2025年8月9日-2025年9月8日
8月8日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自8月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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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确保现行规章制度符合上位法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启动了《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订工作,牵头起草了《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修订征求意见稿涉及的重点问题
公众可以重点对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以下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规章适用交易资产范围的意见和建议(第一章)。
(二)关于集体资产交易各级监管及服务部门职责设置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三)关于集体资产交易方式和程序设置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四章)
(四)对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监督机制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
(五)对规章在公平竞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8月9日至9月8日。
三、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nyjjgc@;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白云区麓景路388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邮政编码:510405。
请您在提交意见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便沟通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 (点击链接可下载) : 附件1.《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提升资产交易的法治化水平,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交易资产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及其全资所有、控股超50%或者占股比例虽低于50%但集体经济组织有实际控制权的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应当纳入交易管理,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或者股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机关无偿划拨和其他单位、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划拨、资助、捐赠明确不能交易的除外;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的经营权;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营管理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交易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办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对于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组合供应的情形,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级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办理方式。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建立市级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组织实施本办法。
财政、规划与自然资源、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与上级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互联互通。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保障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易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配备专业人员,并将运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局或者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和交易信息公开;
(二)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制、制度;
(四)根据本区确定的分级交易标准复核重大交易;
(五)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六)指导和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九条【镇街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清理、建立台账和年度盘点工作,督促将集体资产、合同等相关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管理;
(二)指导和审核交易意向及申请;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事项;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七)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交易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订合同。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本组织资产,按规定开展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开展资产清理核实工作,建立资产台账,进行年度盘点,负责将集体资产基本信息数据和交易情况、合同等相关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依法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
(二)根据本办法进行集体资产公开交易;
(三)负责合同订立、执行、变更、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
(四)拟定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并对集体资产权属瑕疵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接受竞投人咨询,协助复核竞投人资质及交易结果;
(六)配合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职责】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及设备设施;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人咨询和报名,审核竞投人资质;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资料,披露交易标的权属瑕疵等情况;
(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有条件的可以开展交易鉴证服务;
(六)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交易活动记录和合同等资料档案;
(七)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权属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进场交易要求】农村集体资产原则上应当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区域内政府建立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交易以区级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区可以设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交易服务机构开展交易。进入各级交易服务机构的集体资产金额、面积、期限等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交易标的情况,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委托具有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服务资质的交易场所或者具备集体资产交易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交易方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其他方式包括公开协商、续约交易、小额简易交易、招标及拍卖等方式。原则上需采用线上电子交易。
第十四条【公开竞价】公开竞价交易由竞投人通过竞争性报价形式达成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 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 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开协商】公开协商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交易意向方公开协商达成的交易,一般适用于涉及公益事业项目、公共设施项目、区域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城市旧改项目、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或者无人报价而未能成交的项目,以及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等情况。
第十六条【续约交易】续约交易由承租人与农村集体按照相关程序达成原合同到期后继续签订承租合同,一般适用于经营者信誉良好、前期投入大、需要长期经营运作等集体资产项目。
第十七条【小额简易交易】小额简易交易适用于合同期限较短、合同金额较小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可以通过适当简化交易程序达成交易。
第十八条【交易方式适用保障】适用公开协商交易、续约交易及小额简易交易等方式的具体条件、标准及交易流程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采用招标及拍卖等方式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参与政府采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出资设立或者控股的各类市场主体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应当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上公示政府采购结果,录入交易合同等信息。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交易意向申请】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交易意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交易意向所涉及项目的行业、类别、特点以及交易方式适用范围和条件,对项目选择何种方式进行交易予以指导,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含经济发展留用地)使用权流转、林权流转的,应当分别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合同到期前一年内启动相关交易程序。涉及建设用地、学校办学、承租人搬迁准备、增资扩产、场所升级改造等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提前,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交易方案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意见编制项目交易方案,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民主表决。
项目交易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交易方式、经营开发类型、竞投人的资格条件。
(二)交易底价及增减幅度、交易保证金数额。交易保证金以货币资金或者银行保函的形式交纳,不得超过以交易底价计算的项目总金额的30%。
(三)合同期限、履约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四)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鼓励重大交易项目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民主表决通过后资料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天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天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
(三)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合同样本。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资料转交给交易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交易公告发布】资料齐全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网站发布交易公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物业类标的物所在地等处发布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交易底价、竞投人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及方式、交易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交易公告期限】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数额较小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数额较大的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数额巨大的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具体标准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交易信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原则上在公告结束1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交易服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发布撤销项目或者变更交易信息的公告,并告知竞投人。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当重新计算公告期限。
第二十五条【报名受理】农村集体资产项目自发布交易公告下一个工作日起接受竞投人报名,交易公告期限结束时,项目停止接受竞投人报名。
竞投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报名,并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交易服务机构对竞投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竞投人。竞投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复核。
第二十六条【非公开竞价交易程序】采取公开协商、续约交易等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者通过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评估价等方式确定交易底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提出申请,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后进行交易。
采取小额简易交易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者授权理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后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交易与公示】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交易公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竞得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在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网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物业类标的物所在地等处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投人等利害关系人对交易过程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
交易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竞得人在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或者平台签订成交合同。
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条件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监督预警】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交易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内容,并完善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交易违约名单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具有下列情形的竞投人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纳入交易警示名单:
(一)交易过程中操纵交易、围标串标、恶意竞价、敲诈勒索的;
(二)交易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竞得人在约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公告约定缴交有关应付价款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十二条【交易异常情况】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 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 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 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三条【交易保证金】竞投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
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该项交易竞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交易保证金。
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交易保证金,或者按照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因竞得人原因,未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照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应当安排人员见证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五条【监督处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应当采取的交易方式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有关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有关资料的,依法处分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竞投人、竞得人的法律责任】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实施细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易管理细则等配套制度。
第四十一条【公告时间计算】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发布当日不计入公告期限。
第四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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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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