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同德路3号(现门牌号:同德路2号)荔湖大厦二楼217室房屋3年租赁权
- 2026-09-02
项目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同德路3号(现门牌号:同德路2号)荔湖大厦二楼217室房屋3年租赁权
采购标的物: 房屋3年租赁权
项目地区:广东 深圳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同德路3号(现门牌号:同德路2号)荔湖大厦二楼217室房屋3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9-02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9-08
出租底价
4176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无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是
联系人
叶小姐、王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同德路3号(现门牌号:同德路2号)荔湖大厦二楼217室房屋
坐落位置
深圳市上步区同德路3号荔湖大厦二楼局部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粤房字第2888109号、深房证字第25000727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146
房屋用途
/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无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是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同德路3号(现门牌号:同德路2号)荔湖大厦二楼217室,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其为粤房字第2888109号、深房证字第2500072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一部分,房屋招租面积约为58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出租。
3、租赁房屋已出租,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4、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权利人为杭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现已更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杭政办函〔2012〕49号文件,出租方有权对租赁权房屋进行公开招租,本次租赁权成交后,《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权利人签署。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41760元/年
出租面积(㎡)
58
租赁期
3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房屋之日
免租期
无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租金由受让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1个月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租金调整方式
3年租金不递增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10%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商业、办公用房,不得经营餐饮、棋牌、足浴等扰民行业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商业、办公用房,不得经营餐饮、棋牌、足浴等扰民行业。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以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5)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7)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继续履行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8)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内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朱先生
联系电话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1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否
加价幅度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