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新皇岗口岸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实施项目合同公示
- 2026-08-19
项目名称: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新皇岗口岸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实施项目合同公示
招标公司: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
中标公司: 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口岸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实施项目
项目地区:广东 深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新皇岗口岸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实施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本级)拟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新皇岗口岸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实施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新皇岗口岸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实施项目
合同金额(元):399555477.15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第一条 项目变更内容(详见附件)
1.将深方资金部分中的海关联合行动中心30.375平方米的P1.5 LED大屏,相应增加2台高清LED发送器、2台大屏拼接节点、10.125平方米定制钢结构。对应核增金额为人民币肆拾陆万壹仟贰佰零贰元叁角伍分(RMB 461,202.35 元)。
2.变更深方资金部分中的海关、缉私局机房设备。考虑到项目建设工期等要求,将海关、缉私局机房设备变更为国产可控主流品牌产品,性能指标、冗余等级及能效标准均不低于原品牌。涉及费用不变。
3.变更港方资金部分中的港方合作查验机房建设。该变更涉及增加UPS、蓄电池、机房动环监控系统等原合同标的内设备10类,对应核增该部分金额为人民币伍拾贰万柒仟壹佰伍拾肆元陆角(RMB 527,154.60元)。
以上变更共涉及增加金额合计为人民币玖拾捌万捌仟叁佰伍拾陆元玖角伍分(RMB 988,356.95 元)。如后续须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或市财政部门结算,最终补充协议金额以相关审核结果为准。
第二条 关于原合同付款条款的变更和补充
将原合同第七条“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整体修改为:
1.本项目合同总价款金额为含税价人民币 400,543,834.10 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伍拾肆万叁仟捌佰叁拾肆元壹角整)。项目总价包干,除甲方书面确认的需求变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涨价、人工涨价、工期延长、技术难度调整等)。乙方应知晓合同金额已包含因涉及港方产生的赴港调研沟通、施工等费用,因货物跨境产生的报关、运输等任何费用,以及支撑各子系统运行的必备辅材等。若因乙方管理不善或履约不力导致成本超支,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费用明细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新皇岗口岸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实施项目(深方部分)268,052,707.49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新皇岗口岸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实施项目(港方部分)132,491,126.61元
合同总金额(元):400,543,834.10元
2.深方资金部分:
(1)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成功设立公共管理账户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原合同深方部分总价50%,即人民币133795752.5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叁佰柒拾玖万伍仟柒佰伍拾贰元伍角柒分),作为首付款。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133795752.57元,尚未支付金额为【134256954.92】元。
(2)乙方按要求完成经甲方确认的货物采购清单的设备送货、开箱检验,甲方进行到货验收且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34256954.92】元的30%。
(3)乙方设备安装完成后并通过项目初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34256954.92】元的40%。
(4)乙方完成信息化工程设备和软件开发验收并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且提供乙方及相应厂家免费保修期维修承诺函,通过项目合同终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34256954.92】元的20%。
(5)项目2年驻点运维期满后且经甲方验收乙方在驻点运维期间没有发生违约行为也没有需要扣除的款项的,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项目深方部分总价的尾款,尾款付款金额最终以结算审核结果为准。具体付款金额为“结算审核金额(深方部分总价)-深方部分前四笔付款总额”,若该计算结果≥0,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34256954.92】元的10%与该计算结果之较低者对应金额;若该计算结果<0,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该计算结果对应金额。
3.港方资金部分:
(1)合同签订且乙方成功设立公共管理账户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港方部分总价的50%,作为首付款。
(2)乙方按要求完成经甲方确认的货物采购清单的设备送货、开箱检验,甲方进行到货验收后且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港方部分总价的15%。
(3)乙方设备安装完成后并通过项目初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港方部分总价的20%。
(4)乙方完成信息化工程设备和软件开发验收并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且提供乙方免费保修期维修承诺函,通过项目合同终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港方部分总价的10%。
(5)项目2年驻点运维期满后且经甲方验收乙方在驻点运维期间没有发生违约行为也没有需要扣除的款项的,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项目港方部分总价的尾款,尾款付款金额最终以结算审核结果为准。具体付款金额为“结算审核金额(港方部分总价)-港方部分前四笔付款总额”,若该计算结果≥0,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港方部分总价的5%与该计算结果之较低者对应金额;若该计算结果<0,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该计算结果对应金额。
4.乙方应在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其中货物部分税率为13%;软件平台部分税率为6%,否则甲方对延迟付款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因国家规定税率发生变化,乙方应在3日内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证明,但是合同金额不因此进行任何调整。
5.乙方设立公共管理账户,每季度向甲方报送公共管理账户收支情况。公共管理账号的资金应严格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基于甲乙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账户的交易记录应定期核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共管协议的要求,提高项目资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甲方按照合同进度及政府拨款/港方拨款进展直接转款至该公共管理账户。乙方已设立的公共管理账户信息。
6.乙方知晓本合同费用属于政府拨款/港方拨款,如遇政策影响或审批延迟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此明确知悉并同意接受,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结合深化设计、建设时序等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经研究,项目存在部分建设内容需变更的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需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征求意见期限:从 2026年08月19日至2026年08月26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本级)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西辅楼6-9层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