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龙纵线道路工程结算评审服务质疑公示
- 2026-07-26
项目名称: 贵龙纵线道路工程结算评审服务质疑公示
招标公司: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标的物: 道路工程结算评审服务
项目地区:广东 深圳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查看完整信息X 项目名称:贵龙纵线道路工程结算评审服务
品目编号:P520查看完整信息X001 品目名称:贵龙纵线道路工程结算评审服务
采购代理:国兴致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11号乐创荟大厦1栋一单元1404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关于项目团队人员配置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经我公司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公开渠道逐一核查,贵州省内能够同时满足全部人员配置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有且只有一家,该配置实质上具有唯一指向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歧视性条款。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贵龙纵线道路工程结算评审服务,审核基数1,013,266,474.13元,服务期360日历天。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客观分"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持有土建及安装两个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且两个专业注册时间均须5年以上,该项满分10分,加高级职称5分、业绩10分,项目负责人单项累计25分,占总分四分之一;项目组成员须配备土建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8名、安装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4名,合计12名;上述成员加项目负责人累计13名一级造价工程师,且须全程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全职驻场360天。上述要求累加后形成极高门槛,远超同类项目正常标准。经我公司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公开渠道,对贵州省内注册的造价咨询企业逐一进行人员注册信息、专业类别、注册年限等数据的全面核查:首先,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持有土建及安装双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双专业均注册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仅有极少数;其次,叠加项目组配备土建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8名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进一步缩减;再次,叠加项目组配备安装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4名的条件,同时满足上述全部人员证书条件的企业仅有个别;最后,叠加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第7条关于"参加本项目结算评审机构不得为此项目的预算编制单位、监理单位、结算编制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或上述机构的关联机构"的利益冲突回避条款后,能够同时满足全部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经核查有且只有一家。该设置使得贵州省内绝大多数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供应商被排除在外,客观上形成了对特定供应商的指向性。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及行业惯例,类似规模的结算评审项目通常配备3至5名造价工程师即可满足需求。本项目要求13名一级造价工程师驻场360天,与实际工作量严重不符,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市政道路工程以土建为主体,安装仅涉及照明等附属设施、造价占比极小,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持有双专业证书且均注册5年以上,与项目实际需求不成比例,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利益冲突回避条款与极高人员配置要求叠加后,符合条件者仅剩唯一一家,指向性明确。此外,即便该唯一满足条件的意向企业中标,该极高的人员配置要求在实际履约中亦存在难以落实的重大风险。贵州省内能够同时调配13名一级造价工程师全职驻场360天的企业屈指可数,所承诺的拟派人员多为企业在册核心骨干,同时承担大量其他项目工作,将该批人员在同一项目锁定长达360天,客观履约难度极大。一旦意向中标人中标后进入履约阶段,极有可能以人员离职、岗位调动、身体原因等理由申请更换已承诺派驻人员,届时采购人将面临"不得不批准更换"或"启动违约处理导致项目停滞"的两难境地。若此情形发生,招标阶段设置极高人员门槛以"确保服务质量"的初衷将完全落空,审核质量无法保障;其他因该不合理门槛被排除在竞争之外的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已遭受实质性损害,而唯一满足条件的意向中标人则凭借量身定制的招标条件取得中标资格,中标后又以各种理由减配履约,实现"高价低配"——投标时以高规格人员配置排挤竞争对手,中标后实际派驻人员大幅"降级",而评审服务费仍按中标价全额收取,严重损害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项目人员配置要求导致潜在有效供应商数量仅有一家,政府采购应当保证有效竞争的基本要求无法满足,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人员配置要求具有唯一指向性,构成前述第(三)项及第(八)项违规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本项目虽未直接在资格条件中将从业人员数量列为门槛,但通过在评分标准中设置远超合理需求的人员配置要求,实质上变相将从业人员规模作为评审因素,以"评审因素"之名行"规模门槛"之实,是对上述规定的规避和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人员配置要求实质上是以从业人员规模作为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构成明显的差别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请求:请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团队人员配置要求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重新审查和论证,并公开相关论证依据;请求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不合理的评审因素,将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调整为合理水平,将项目组成员数量要求调减至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合理水平,确保取消对潜在供应商的唯一指向性,使本项目具备充分的竞争性;在招标文件依法修改前,请求暂停本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待招标文件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采购;请求采购人依法对本次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1、关于人员配置要求存在唯一指向性、量身定制条款的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审核金额超 10 亿元,服务周期 360 日历天,要求人员全程驻场,项目变更、签证、资料审核工作量大。采购文件设置的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配置标准,系结合项目规模、驻场审核模式、质量管控需求研究确定,与项目履约需求相匹配。相关人员条件仅作为评分加分项,不属于资格门槛,所有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正常投标。该人员配置已经过专家论证,市场竞争充分。采购文件评标办法及评审标准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同时,采购文件及后续合同已设置人员在岗、更换、违约追责条款,可有效管控中标后人员履约风险,不能以预判履约风险否定采购需求设置的合理性。2、关于人员评分属于变相设置企业规模门槛的答复:质疑法律理解有误,事项不成立财政部87号令、财库〔2020〕46号禁止限制投标人整体从业人员规模。本项目评审考察的是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投入的驻场服务团队,评价的是专项履约保障能力,不等同于审查企业全部在册人员总数,不属于法规禁止情形,评审因素与服务质量直接相关。3、关于要求重新论证人员配置并公开论证依据、修改评分条款的答复 收到质疑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已对人员配置标准再次复核,维持现有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内部论证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留存,法律法规无强制要求向潜在供应商公开原始论证底稿。4、关于请求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答复:不予支持 依据财政部 94 号令相关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不产生自动暂停采购活动的法定效力。本次质疑核查结论不成立,无应当暂停采购流程的法定情形,本项目将按采购文件既定时间正常组织开标、评标。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87 号令、财政部 94 号令等法律法规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