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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人工智能学院《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实训室项目(重)(项目编号:GXZC2026-C3-002218-GXGC)的质疑答复函

  •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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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广西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人工智能学院《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实训室项目(重)(项目编号:GXZC2026-C3-002218-GXGC)的质疑答复函

项目编号: GXZC2026-C3-002218-GXGC

招标公司: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标的物: 实训室建设备件套装多旋翼飞行训练无人机

项目地区:广东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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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广州市楷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 29 号整套 (部位:C619)

邮编: 510000

联系人:赖智强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二、质疑项目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人工智能学院《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实训室项目 (重)

项目编号: GXZC2026-C3-002218-GXGC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广州市楷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质疑人”)于 2026年7月16日送达本项目质疑函原件,我 单位 已完整收悉。针对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 单位 联合采购人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共同核查、研讨,经采购人审核同意,现就质疑事项统一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设置的CAAC无人机教员、驾驶员执照评分要求,与本次实训室建设项目的采购标的和实际履约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设置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1.项目采购标的与履约核心属性

本项目为职业院校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实训室建设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包含多旋翼飞行训练无人机、备件套装、中小型多旋翼考训无人机、模拟飞行实训系统、电子考试桩、场地防护设施等硬件设备与软件系统,合同核心履约内容为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系统集成部署、验收交付及售后运维服务 ,合同履约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

项目本质为实训室软硬件设备采购与集成项目,并非持续性无人机飞行培训、飞行作业服务项目,履约无需供应商派驻多名专业飞行人员长期开展飞行教学或经营性飞行作业。

2. 涉案评分条款具体内容

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 “7.评审标准”商务分部分第3.2条“拟投入项目实施人员分(满分10分)”明确规定:

1、项目负责人持有有效CAAC多旋翼飞行训练无人机教员执照,得2分

2、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余拟投入人员持有有效 CAAC 多旋翼飞行训练无机驾驶员或教员执照,每人得1分,本项满分8分,本项最高8分。

(提供团队人员的证书和团队人员的劳务合同或其他证明劳动关系材料扫描件为准;不按照上述要求资料,该项不得分。)

3.评分条件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必然关联,超出履约必要范围

CAAC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教员执照,是针对无人机飞行操控、飞行教学岗位的人员执业资质,其核心能力指向无人机实际飞行操作与飞行教学授课。

结合本项目履约内容:

设备供货、安装部署、系统集成、售后运维等核心工作,对应的岗位为项目管理、设备安装工程师、软件部署工程师、售后技术支持人员,均不要求人员具备独立飞行教学、经营性飞行作业的资质能力;

实训室建成后的日常教学、实训授课由采购人自有师资承担,供应商仅需提供设备使用操作培训、系统运维培训,无需配备多名持 CAAC飞行执照的教员/驾驶员完成合同义务;

项目履约周期仅 30天,短期交付类项目要求供应商配备最多9名持证飞行人员(1名项目负责人+8名其余人员),明显超出项目实际履约的合理需求。

综上,该评分项将 CAAC飞行执照作为人员能力的核心评分依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履约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主要履行内容无必然关联,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变相排斥了具备实训室建设、系统集成能力但未配备大量持证飞手的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相关,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不得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评审因素。

答复: 1. 质疑人 提出评分设置 CAAC无人机执照与履约无必然关联,该观点不成立。本项目履约工作分为两类,其一为设备供货、安装、系统集成,该类工作岗位工程师无需飞行执照;其二为真机试飞、飞行演示、校内教师实操,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规定,本项目采购中小型多旋翼考训无人机属于小型无人机范畴,在校内空域开展真机试飞、实操教学演示等升空飞行活动时,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对应等级有效CAAC无人机操控员执照。CAAC执照对应的飞行操控、实操教学能力,完全匹配项目交付阶段真机实操交付工作,该加分项直接对应项目专属履约内容,具备合法、合理设置依据,不属于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

2. 质疑人 该部分意见我方认可 , 下调 CAAC无人机持证人员分值权重。

3.综合核查认定 ,质疑人 所提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我单位 将 发布采购文件更正公告,下调持证人员计分上限,调整后既满足项目无人机飞行合规履约要求,又消除对供应商的差别、歧视待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7月 2 2 日

附件信息:

* 质疑答复函.pdf (757.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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