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第一小学更换国产办公电脑及学生电脑设备采购质疑公示
- 2026-05-27
项目名称: 息烽县第一小学更换国产办公电脑及学生电脑设备采购质疑公示
招标公司: 息烽县第一小学
项目地区:广东 广州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查看完整信息V0 项目名称:息烽县第一小学更换国产办公电脑及学生电脑设备采购
品目编号:P520查看完整信息V0001 品目名称:息烽县第一小学更换国产办公电脑及学生电脑设备采购
采购代理:贵州中盛锦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州正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第2604房之四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 4:办公电脑硬盘参数表述模糊,1TB 存储类型未明确,无法响应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办公电脑硬盘要求为:“≥512GB M.2 NVME SSD 固态硬盘 1TB”。该表述逻辑混乱,未明确 1TB 存储为固态硬盘(SSD)还是机械硬盘(HDD),技术参数不完整、不规范,供应商无法准确理解需求并合规响应,影响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十七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行业规范,确保所有供应商能在同一标准下公平参与竞争。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 3:学生电脑、办公电脑显卡要求前后矛盾,存在冗余不合理设置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同时提出两项冲突要求:1.规格要求 “2G 独立显卡”;2.技术参数要求 “集成显卡,可支持独立显卡”。且兆芯 KX‑U6780A 处理器自带集成显卡,可完全满足教学与办公使用,无需额外配置独立显卡。两项要求相互矛盾,属于冗余、无效、限制性条款,影响供应商正常响应。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规范准确、无歧义、无矛盾,不得设置倾向性、排他性、冗余不合理条款。
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 2:学生电脑、办公电脑 CPU 型号与主频参数要求矛盾,与产品实际规格不符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明确指定处理器型号为兆芯 KX‑U6780A,同时技术参数要求 “主频≥2.8GHz”。经查询兆芯官方产品规格书,KX‑U6780A 最高主频仅为 2.7GHz,无法满足≥2.8GHz 的技术要求,参数设置存在明显错误,属于不合理、不可实现的技术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属于违规行为;技术参数应真实、可实现、无排他性。
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 1:付款方式条款表述模糊、验收节点混淆,未明确剩余款项支付期限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约定:“货物按时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验收情况支付合同金额 30% 款项,剩余 70% 款项待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后,中标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提供相应报账资料后支付。”1.条款前后均使用 “验收合格” 表述,未区分到货签收验收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两个独立节点,表述存在严重歧义,易造成履约纠纷;2.剩余 70% 款项仅约定 “提供报账资料后支付”,未明确具体支付时限,无时间约束,存在重大回款风险;3.该条款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权责清晰、支付明确的惯例,建议修改为:货物送达现场并经甲方签字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 30%;剩余 70% 款项在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乙方开具正式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节点清晰、时限明确,更具可执行性。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价款支付方式、期限等核心内容,保障交易公平与资金安全。
请求:1.请求采购人修改付款方式条款,明确为:货物送达现场并经甲方签字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 30%;剩余 70% 款项在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2.请求采购人修正 CPU 主频参数,将 “主频≥2.8GHz” 调整为与兆芯 KX-U6780A 实际规格一致的 “主频≥2.7GHz”;3.请求采购人删除 “2G 独立显卡” 不合理要求,统一显卡参数为 “集成显卡,可支持独立显卡”;请求采购人明确办公电脑 1TB 存储介质类型,规范硬盘参数表述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根据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将作出相关内容调整,本项目将重新组织采购。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作流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